1
法益面臨現實危險
①法益范圍:包括國家、公共法益與他人、本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法益。
②危險來源:自然力量,動物侵襲,危害行為,饑餓、疾病等特殊情況。
③危險的限定: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
④危險的現實性。如果客觀上不存在現實危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存在現實的危險,進而實施避險行為的,是假想避險,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不成立故意犯罪,但可能成立過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
危險正在發生
如果在危險尚未發生或者已經消除的情況下實施避險行為的,屬于避險不適時,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等。
3
必須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法益
①不得已:對于正在發生危險,沒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險,只能損害另一法益,才能保護面臨危險的法益。
②損害另一法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法益(包括不法侵害人的其他合法利益以及國家利益),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造成損害。
4
避險意識
避險意識包括避險認識和避險意志。
偶然避險(沒有避險意識,故意或者過失實施的侵害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客觀條件),與偶然防衛的處理原則相同:按照行為無價值論,偶然防衛屬于違法行為,成立故意或者過失犯罪;按照結果無價值論,偶然避險不成立犯罪,甚至屬于緊急避險。
5
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我國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但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
①保護的利益大于損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過必要限度。
②就財產法益等而言,不得已損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過了必要限度。
③就生命法益而言,犧牲某人保護他人生命的行為,通常具有違法性,無辜的第三者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在符合緊急避險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只能認為避險者沒有責任,屬于超法規的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但是,只有當某人承諾犧牲自己,或者唯有某人處于被犧牲者的地位等時,才能將犧牲其生命保護其他人的生命的行為認定為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
例:甲、乙落水,同時抓住一塊木板,但該木板只能承重一人。甲為了自己活命而將乙打開,導致乙溺水而亡。甲將乙打開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乙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但甲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屬于超法律的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險。
對于避險過當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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