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提供方式
及要求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財產擔?;蛘弑WC。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當向法院出具書面同意意見,也可以由執行人員將其同意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擔保書的具體要求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法院提交擔保書,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
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
提供財產擔保的,擔保書中還應當載明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等內容。
公司提供擔保 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提交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暫緩執行的期限
與擔保期間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1年。
申請恢復執行
的情形擔保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對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
救濟機制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擔保期間屆滿的
法律后果擔保期間屆滿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法院可以依其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擔保人的追償權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提起訴訟向被執行人追償的,法院應予受理。
主要內容小結
1、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或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法院提交擔保書,從而使執行擔保與民事擔保區分開;
2、明確擔保書的內容要求,強調必須有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
3、明確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章程、決議,以便減少事后爭議、扯皮的可能;
4、要求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出具同意執行擔保的書面意見,促使申請執行人慎重行使權利;
5、明確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法院查封擔保財產,解決實踐中辦理登記不暢的問題。
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
1、各方當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2、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3、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代為執行和解,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不得以物抵債裁定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不履行執行和解
協議的處理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自動轉為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裁定不予恢復執行的情形
1、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2、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108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3、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4、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的救濟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損害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擔保條款的效力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擔保條款,且擔保人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主要內容小結
1、明確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分標準
2、明確不得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
3、明確申請執行人可以就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
4、明確恢復執行的條件
5、明確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的效力
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范圍
1、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
2、申請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案件;
3、申請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案件;
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仲裁裁決案件;
5、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
6、其他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管轄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法院或者專門法院管轄。
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審理方式法院審查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并詢問當事人。
撤回申請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的,裁定準許。
救濟機制法院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駁回申請、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外,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請復議、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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