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一:執行擔?!?精講書第237-238頁
1、擔保的提供方式:(1)被執行人提供擔保——財產保;(2)他人提供擔保——財產保or人保(均須向法院提交擔保書)
2、執行擔保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出具書面同意意見or執行人員記入筆錄
3、公司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應提交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4、暫緩執行的期限: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不得超過1年。
5、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1年。
6、救濟機制: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7、擔保人的追償權: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提起訴訟向被執行人追償的,法院應予受理。
【知識點二:執行和解】-精講書第239-240頁
1、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的選擇:原則上裁定中止執行,但申請執行人申請撤回執行申請的,裁定執行終結。
2、委托代理人代為執行和解,須特別授權。
3、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直接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4、可恢復、可起訴: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執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5、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損害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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