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4頁第一個表格第三行中“對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具體范圍參見本書第四章“管轄”)”刪除;該頁第二個表格第三行中“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刪除。
2、第17頁第五節第一個表格第1-2行中的“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和”刪除,第3-7行的“人民檢察院負責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刪除。
3、第24頁第一個“牛刀小試”下面的兩段刪除,第二個“牛刀小試”下的一段刪除。該頁中間方框里的最后一段刪除。
4、第30頁“檢察院的主要業務機構圖”中的“反貪污賄賂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刪除。第30頁“(三)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下面的表格的第三個框中的“對自己立案管轄的案件有偵查權”刪除,第三個框中的“對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偵查權”改為“對依照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第30頁“(三)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下面的表格的第四個框中的“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刪除。第30頁“牛刀小試”下面一段刪除。
5、第44頁“復習提要”下面第一行的“(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自偵案件范圍。”刪除。第44頁“要點速覽”下面第一行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刪除。
6、第45頁“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至第47頁第7行的內容可以不看。
7、第47頁“牛刀小試”及其下面的內容刪除。
8、第49頁正文最后兩行和第50頁前四行改為“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9、第50頁第5行的“或人民檢察院”刪除。
10、第56頁“重點整理”下面第二行的“命題角度1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刪除。
11、第70頁第6、7段中的“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刪除,該頁第8段第二行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刪除;該頁第8段倒數第2、3行的“對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許可辯護律師至少會見一次犯罪嫌疑人。”刪除。
12、第73頁第二段中的“以及人民檢察院將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刪除。
13、第74頁倒數第6、7行的“、人民檢察院”刪除。
14、第75頁中間方框內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刪除。
15、第131頁正文倒數第5、6、7行刪除。
16、第133頁“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這一段刪除。
17、第137頁“二、逮捕的權限”下面第4、5行刪除。
18、第141頁第二行至倒數第九行刪除。
19、第165頁“一、立案的概念”下面第一行的“、人民檢察院”刪除;該頁最下方表格第二行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刪除。
20、第168頁“(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初查)”下面的“根據《高檢規則》第173條的規定,……”直到“……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刪除。
21、第171頁正文的倒數第6、7、8、9行刪除。
22、第174頁“一、偵查的概念”下面第一行中“、人民檢察院”刪除。
23、第176頁第三個框“訊問的錄音錄像”右邊第二段“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直到“……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刪除。
24、第185頁表格豎著第二框中的“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直到“……報復陷害等案件。”刪除。該表格的最后三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直到“……不受上述的案件范圍的限制。”刪除。
25、第187頁表格第三個框“混雜辨認規則”右邊的“(2)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的偵查中”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中”。
26、第188頁表格第一個框中“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直到“……然后交給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刪除。
27、第189頁“(三)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的處理”直到該頁倒數第三行刪除。
28、第192頁第7行至第15行刪除。
29、第194頁表格的第三個框的第三行“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刪除。
30、第339頁第15行至第22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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