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火車站“3•01”暴恐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一伙暴徒在昆明火車站持刀砍殺無辜群眾,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重傷。
【裁判結果】
法院經依法審理,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反恐怖主義法》第七十九條 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張某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張某某通過手機移動上網下載暴力恐怖視頻和圖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間,張某某先后將下載的部分暴力恐怖視頻和圖片上傳至QQ空間,供他人瀏覽。
【裁判結果】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范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范、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反恐怖主義法》第四條第二款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及張某(張帆之弟,時年12歲)均系“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呂迎春、張帆、張立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經被國家取締的邪教組織,仍然糾合教徒秘密聚會,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發展邪教組織成員,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2014年5月28日,為宣揚邪教、發展成員,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及張某在山東招遠一家麥當勞快餐廳內向周圍就餐人員索要電話號碼,遭被害人吳某某拒絕,張帆、呂迎春遂共同指認吳某某為“惡靈”,并伙同張立冬、張航、張巧聯及張某將吳某某殺害。
【裁判結果】
法院經依法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并罰判處張帆、張立冬死刑,判處呂迎春無期徒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航有期徒刑十年,判處張巧聯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鏈接】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三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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