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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訴解釋》應如何掌握復議維持共同告

2018-05-15 18:006580人來源:瑞達法考

2018年是法考的第一年,面對困難通過的法考,很多考生在心理上就已經輸掉了,沒有信心。因此,要排除一切干擾,專心備考。而新《行訴解釋》中對“復議維持共同告”做了相關規定,我們應如何掌握呢?下面給大家就說一下。

(1)復議維持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2)復議維持共同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院要如何審查?舉證責任又是如何承擔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一百三十五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決定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決定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3)針對“復議維持共同告”的案件中,法院如何作出裁判?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對原行政行為或者復議決定可以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或者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由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原行政行為不符合復議或者訴訟受案范圍等受理條件,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一并駁回對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起訴。

人生就是一個上上下下喜喜悲悲的過程,這樣的人生才叫豐富與多姿,失敗一次并不可怕,只要我們能從中找到成功的奧秘和努力的勇氣。信心是基礎。法考被認為是國內最難通過的資格考試之一,很多人很早就給自己設了一道“攔路虎”,在心理上就已經輸掉了這場“攻堅戰”。所以,考試一定要有好的心態面對。最后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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