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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發布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典型案例

2018-05-29 18:023974人來源:瑞達法考

案例1

罪犯趙威減刑撤銷案

——備案審查中發現之前減刑裁定確有錯誤,依法撤銷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趙威,男,原系重慶市萬盛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兼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萬盛區政協副主席(副廳級)。2010年9月8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判處趙威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元,追繳其所退贓款人民幣210000元。判決生效后,趙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執行。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2012年5月29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定趙威確有悔改表現,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2年6月13日執行機關以趙威服刑期間積極主動檢舉吳雅、蘇懷志等人制造、販賣毒品的違法犯罪線索,經辦案單位查證屬實,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再次建議對其減刑。重慶三中院經審理認定趙威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執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對趙威減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個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墊江監獄以罪犯趙威自上次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向重慶三中院提出減刑建議。重慶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將減刑建議書等有關材料進行公示,并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該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執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對趙威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減刑裁定作出后,重慶三中院依法將該案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報備審查。重慶高院經審查認為,重慶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執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規定,但重慶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執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中將罪犯趙威舉報他人的行為認定為重大立功,并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個月確有錯誤。經查,趙威舉報吳雅、蘇懷志等人制毒販毒之前,公安機關已經將吳雅逮捕,故不能認定趙威有重大立功表現。

(二)裁判結果

重慶高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渝高法刑執字第0073號刑事裁定,撤銷重慶三中院(2012)渝三中法刑執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罪犯趙威刑期起止時間為: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

案例2

罪犯魯龍不予減刑案

——罪犯獄中竊取他犯財物受警告處分,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依法不予減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魯龍,男,漢族,無業,原判認定其于 2007年2月伙同他人攜帶兇器實施搶劫兩起,并在搶劫過程中致使被害人崔某死亡,共搶劫現金540余元及價值120元的諾基亞手機一部。在共同犯罪中,魯龍系主犯;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2009年11月14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魯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已賠付3000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2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魯龍的刑罰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罰執行機關河南省第一監獄以魯龍自上次減刑以來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再次提請對其減刑。河南高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將減刑建議書等材料向社會公示,并于3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河南高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魯龍服刑期間獲記功2次,又因多次竊取他犯財物,經教育仍屢教不改,于2012年8月30日被警告處分1次。

(二)裁判結果

河南高院認為,罪犯魯龍犯盜竊罪刑滿釋放后再次糾集他人兩次實施搶劫犯罪并致一人死亡,且系主犯,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大,服刑期間雖積極參加勞動和教育改造,但多次盜竊他人財物,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惡習未革除,需要進一步接受教育和改造。綜合其原判情況和改造表現,不能認定魯龍確有悔改表現。遂依法作出對魯龍不予減刑的裁定。

案例3

罪犯管欽志不予假釋案

——對犯罪情節惡劣,有執行能力而不執行財產刑的故意傷害罪犯,依法不予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管欽志,男,無業,原判認定其與同案犯龍某等人案發前經常在貴州省黃平縣境內打架斗毆、故意傷害他人,并在多地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發放高利貸等,系“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管欽志伙同龍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白某過程中,多次毆打被害人,致其顱腦損傷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管欽志系從犯。2011年10月9日貴州市黃平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賭博罪判處管欽志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5年1月15日,執行機關貴州省銅仁監獄以管欽志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請對其假釋。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將管欽志的基本情況通過互聯網予以公示,并依法提訊了該犯。

銅仁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管欽志在考核期間共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2次,但原判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未履行。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管欽志兩年內共計消費31590元,月消費超過1300元,明顯高于一般獄內消費水平,應認定為有履行財產刑能力。

(二)裁判結果

銅仁中院認為,罪犯管欽志雖在服刑期間改造表現較好,但其所犯罪行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秩序,影響十分惡劣,且其確有財產刑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綜合考量管欽志的犯罪情節、性質和財產刑履行情況,其尚不符合假釋條件,遂裁定對管欽志不予假釋。相關法律文書已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布。

案例4

罪犯王曉夢不予假釋案

——對雖有一定悔改表現,但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罪犯,依法從嚴控制假釋

(一)基本案情

罪犯王曉夢,女,原判認定其以介紹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而后采取非法拘禁,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兩被害人賣淫五次,后果嚴重。2009年11月25日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以強迫賣淫罪判處王曉夢有期徒刑十一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2014年分別裁定對王曉夢減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和一年零五個月。2015年3月30日執行機關山東省女子監獄以王曉夢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向濟南中院提出對其予以假釋的建議。濟南中院立案后將假釋建議書等材料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示,并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了本案。

濟南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王曉夢自上次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積極改造,受記功1次、表揚1次、嘉獎1次、2013年度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2014年度被評為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二)裁判結果

濟南中院認為,罪犯王曉夢在服刑期間雖有悔改表現,但其所犯罪行性質惡劣,其犯罪活動嚴重影響到社會正常務工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故在假釋時應從嚴掌握。遂依法作出對王曉夢不予假釋的裁定。相關法律文書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案例5

罪犯黃謹依法收監案

——對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的罪犯,依法收監執行

(一)基本案情

罪犯黃謹,男,原上海海博名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原審認定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3萬余元。2013年3月29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黃謹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000元。判決生效交付執行時,上海市監獄總醫院鑒定黃謹患有嚴重疾病,不宜收監執行刑罰。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建議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徐匯區人民法院審查后對黃謹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執行期間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2014年4月,執行機關上海市閔行區司法局提出收監執行建議,檢察機關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對黃謹進行鑒定并出具了意見。

徐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黃謹患肥厚型心肌病,經治療,現病情較為穩定,心功能未達Ⅲ級且未見器質性心臟病導致的心律失常等臨床體征變化,不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相關要求。

(二)裁判結果

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黃謹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消失,但刑期未滿。遂依法作出收監執行決定,及時將黃謹收監執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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