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慶重鐵物流有限公司訴巫山縣龍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合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慶重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鐵物流公司)分別與被告巫山縣龍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翔公司)、被告合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杉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煤炭買賣合同》,同時三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前述三份合同、協議約定:由龍翔公司銷售煤炭給重鐵物流公司,重鐵物流公司銷售給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交貨方式為水路運輸,龍翔公司銷售給重鐵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銷售給杉杉公司,重慶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對煤炭進行質量、數量驗收。重鐵物流公司、龍翔公司及杉杉公司三方還約定,在重鐵物流公司未收到杉杉公司貨款前,龍翔公司不向重鐵物流催收貨款,如杉杉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則龍翔公司放棄要求重鐵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后,被告龍翔公司向原告重鐵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貨物運單》和32份增值稅發票(總額為30 942 450元),被告杉杉公司亦向原告重鐵物流公司出具《收貨證明》5份。按照上述貨物運單、發票和收條的記載,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共計有48414.1噸煤炭交易發生,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杉杉公司應向原告重鐵物流公司支付相應貨款,重鐵物流公司也應向被告龍翔公司支付約定價款。而事實上,原、被告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并未實際履行,相關各方并無真實煤炭交易發生,也無相關貨款的給付。在案證據證實, 簽訂合同時,被告龍翔公司和被告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翔一人,而杉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陳祝增的營業執照,隱瞞了其公司和龍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邱翔的事實,爾后,邱翔偽造了9份貨物運單,并授意其工作人員虛開32份增值稅發票和5份收貨證明并交予重鐵物流公司,虛構了整個煤炭交易的事實。被告龍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對原告30 942 450元的債權。原告以兩被告惡意串通,以欺詐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相關合同為由,訴至成鐵中院,請求判決撤銷2013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龍翔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被告杉杉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與兩被告簽訂的《補充協議》。
(二)裁判結果
成鐵中院認為,被告龍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隱瞞其法定代表人均為邱翔的真實情況,使重鐵物流公司簽訂了前述合同和協議,并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龍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為與該項規定相吻合,應認定為欺詐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重鐵物流公司關于撤銷其于2013年12月1日與龍翔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杉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判決:撤銷重慶重鐵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與巫山縣龍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合江縣杉杉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三)典型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整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市場主體在行為時不欺不詐,尊重他人利益,保證合同關系的各方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損害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市場主體的誠實、恪守信用,為市場主體提供了一種普遍的信賴,這種信賴是市場交易所必須的資源之一。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守誠信,違反合同約定,甚至采取欺詐手段,損害對方利益或對社會、第三人造成損害,最終擾亂市場交易秩序,影響整個市場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
本案中,被告龍翔公司、杉杉公司實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了這一真實情況,使原告與兩公司簽訂了合同和協議,并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被告龍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了對原告3000余萬元的債權,從而到銀行辦理了保理業務,將此筆應收賬款向銀行轉讓進行融資,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銀行追索的風險,銀行也可能陷于保理業務壞賬的風險。兩被告不講誠實信用,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欺詐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撤銷合同的訴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彰顯了法院在制裁違約、打擊欺詐、維護社會誠信的重要作用。
二、陳某訴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陳某之父陳某康,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10日入院治療,至2010年8月24日病情平穩后出院。2010年8月25日,陳某為陳某康在被告處投保了8萬元的身故險和附加重大疾病險。陳某和陳某康均在“詢問事項”欄就病史、住院檢查和治療經歷等項目勾選為“否”。兩人均簽字確認其在投保書中的健康、財務及其他告知內容的真實性,并確認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險條款,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合同解除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雙方確認合同自2010年9月2日起生效。合同7.1條及7.2條就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進行了約定。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陳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療。2012年9月11日,陳某康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歷為據向被告申請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陳某康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療,被確認為“肝炎、肝硬化、原發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以陳某康投保前存在影響該公司承保決定的健康情況,而在投保時未書面告知為由,向原告送達解除保險合同并拒賠的通知。陳某康、陳某于2012年10月24日訴請判令被告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并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3萬元,后在二審中申請撤訴,二審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裁定撤訴。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陳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療,其出院診斷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轉移(Ⅳ期,含骨轉移)。2014年3月24日,陳某康因病死亡。原告陳某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給付陳某康的身故保險金8萬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陳某在陳某康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療好轉后,于出院次日即向被告投保,在投保時故意隱瞞被保險人陳某康患有右肺腺癌的情況,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因上述解除事由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發生,且陳某康在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期間,即合同成立后二年內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療,卻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才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歷為據向被告申請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又在陳某康因右肺腺癌死亡之后要求被告賠付身故保險金8萬元,其主觀惡意明顯,該情形不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適用范圍,原告不得援引該條款提出抗辯。被告自原告方向其申請理賠的2012年9月11日起始知道該解除事由,即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送達書面通知拒付并解除合同。原告未在三個月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雙方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解除。原告以2014年3月24日陳某康因病死亡為由訴請被告支付保險金8萬元沒有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請。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主張,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認為,從《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發生保險事故。而本案中,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事故已發生,不屬于前述條款適用的情形,保險人仍享有解除權。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進行的抗辯,系對該條文的斷章取義,對此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已于2012年9月17日發出解除通知,而原告在三個月內未提出異議,雙方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解除,上訴人于2014年3月起訴,其訴請不應支持。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1.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投保前已發保險事故,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請求理賠,應否支持的問題,尚屬于法律空白,若機械援用《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將變相鼓勵惡意騙保行為。為此,本案在權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良好保險秩序后作出了裁判,為類案處理提供了經驗。
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對將來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具有不確定性。但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已發生投保事故,隨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觀惡意,系惡意騙保的不誠信行為,并違反保險合同法理,此時不應機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辯期間的限定,應賦予保險公司解除權,且兩年不可抗辯期間適用的前提是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新發生的保險事故,因此保險合同成立前已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本案的裁判,對于遏制惡意投保并拖延理賠的不誠信行為,規范保險秩序,防止保險金的濫用,具有積極作用。
三、劉家花訴山東費縣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養殖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份,原告劉家花與被告益客盛源公司簽訂肉鴨養殖回收合同,合同上載明的結算方式為“車間屠宰完畢后,乙方憑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當批合同本、飼養日志、飼料單據、檢疫證明、車間胴體過磅單到公司原料部按胴體出成率倒推毛重結算,無特殊原因交鴨數量不足98%的,公司將按比例扣除乙方保證金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益客盛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劉家花供應肉鴨鴨苗,并于2013年3月9日回收劉家花飼養的肉鴨。劉家花向益客盛源公司銷售肉鴨時,持當批合同本、飼養日志、飼料單據、檢疫證明、車間胴體過磅單與益客盛源公司進行結算,益客盛源公司將劉家花持有的上述書證收回后,向劉家花出具收購結算單三份,結算單上載明的合同單價均為7.508 。
現劉家花認為肉鴨回收價格是按照合同規定的肉鴨結算時回收價格=[上表約定]回收基礎單價元/斤-(4元/只-簽訂鴨苗價格[上表約定])÷6.2的計算公式計算出來的,益客盛源公司向劉家花出具的回收結算單上載明的肉鴨價格比按照合同規定的肉鴨結算回收價格少了0.3元/斤。原告向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被告應當繼續支付在回收肉鴨時所收購劉家花肉鴨共計少支付的貨款12846元。益客盛源公司以劉家花沒有合同原件,雙方未曾簽訂過合同為由抗辯。
(二)裁判結果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雖劉家花未持有合同的原件,但是一方面,證人劉XX、陳XX的證言證實合同原件為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另一方面,益客盛源公司為肉鴨養殖戶賒銷鴨苗、飼料,從常理來講,其不可能不與養殖戶簽訂書面的合同以確保肉鴨的回收,否則益客盛源公司的經營風險過大。第三,同時起訴的其他六位養殖戶也分別提供他們持有的合同復印件或合同照片以及證明合同存在的視聽資料。綜上,能推定雙方簽訂過養殖合同,現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合同原件拒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益客盛源公司未按合同中約定的價格回收肉鴨,屬于違約行為,應繼續支付劉家花剩余肉鴨款及其利息。據此判決益客盛源公司給付劉家花肉鴨款127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9日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借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典型的一方以合同履行中的優勢地位獲取不當利益的案件,益客盛源公司在回收肉鴨的時候將合同原件收回,爾后否認所簽合同的存在,導致養殖戶在肉鴨款被克扣的情況下,無法提供合同原件來舉證,這種行為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該裁判結果對規范該類養殖合同的履行、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養殖戶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該案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二審法院依法及時判決,對益客盛源公司利用優勢地位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進行了批評,嚴格追究違法失信者的法律責任,保障誠實守信方的合法權益。該案的判決,有利于明晰責任、確立規則、維護誠信,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
四、“新華”商標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對“新華”商標的獨占使用權,河南新華公司在其主辦網站中使用帶有“新華藥業”字樣的徽標。“新華”二字按字面解釋有嶄新中華或新興中華之意,同我國特定的革命歷史背景相聯系,多為新中國各級人民政府所創辦的國營企、事業單位,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山東新華制藥廠前身系建國前山東解放區八路軍所創辦的企業,使用新華作為企業名稱和所生產藥品的商標具有合理性。山東新華制藥廠在1978年至1999年期間,曾經獲得多種全國性榮譽,并在部分藥品制藥技術領域有重大創新。在河南新華公司申請企業注冊時,山東新華制藥廠已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河南新華公司立即停止在網站宣傳中使用侵犯山東新華公司商標獨占使用權的“新華”文字的行為。河南新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新華”文字的企業名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工商機關變更含有“新華”文字的企業名稱。河南新華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山東新華公司經濟損失二十萬元。河南新華公司于判決生效三十日內在其主辦的網站上刊登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內容需經法院審定。若逾期不履行,原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本判決內容,費用由河南新華公司負擔。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屬典型的藥品行業的“傍名牌”行為,與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關,危害更甚;加大對知名藥品企業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規范藥品生產、銷售市場秩序,促進良心競爭,打擊不正當競爭,促進藥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從而保障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本案屬于典型的知識產權糾紛,涉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認定河南新華侵犯了山東新華的權利,并依法判決河南新華改換自己的名稱、字號、停止侵權。
五、鄒克友訴張守忠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4月29,鄒克友與張守忠簽訂一份樓基地轉讓協議書,約定張守忠將位于日照市東港區安東衛街道東街(后更名為“日照市嵐山區安東衛街道東街”,以下分別簡稱“東港安東衛東街”、“嵐山安東衛東街”)的一處拆遷補償置換的樓基地(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制土地),以56 900元的價格轉讓給外村村民鄒克友,協議載明款項當面付清,張守忠的同村村民周同業作為證明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之后該處樓基地一直閑置,鄒克友未在上面建設房屋。2013年,因未能辦理樓房建設手續,嵐山安東衛東街居委將該樓基地收回,并向張守忠補償位于日照市嵐山區安東衛街道鳳凰山社區7號樓西單元102室的安置房一處。鄒克友認為,其已受讓了樓基地,因此,基于該樓基地補償的上述安置房應歸其所有。因與張守忠就安置房的歸屬問題協商不成,鄒克友遂起訴至本院,要求張守忠返還購買樓基地的款項56 900元,并賠償其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庭審中,張守忠辯稱,1、涉案樓基地系本村村委按照統一規劃分配的宅基地,依法不得買賣,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違反法律規定;2、雙方已于2004年通過證明人周同業(已去世)辦理了退還樓基地的事宜,被告向鄒克友支付60 000元作為補償,鄒克友將樓基地返還給被告,并提交有“周同業”簽字的收到條(復印件)一張,內容為:“收到張守忠一次性買回樓基款陸萬元60 000元,經辦人:周同業,2004年9月15日”,并加蓋“中共日照市嵐山區安東衛街道東街居總支部委員會”公章及嵐山安東衛東街居委主任石光華的私人印章。經法院調查核實,石光華表示未經手辦理此事,且在當時還沒有收到條所加蓋的黨支部的章。在法院要求繼續核實該收到條時,張守忠稱原件已經丟失。經對比,收到條與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書上周同業的簽名差別較大。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樓基地所占土地性質系集體所有土地,且張守忠取得該樓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規劃、拆遷后的補償利益,其性質等同于宅基地。張守忠將該樓基地轉讓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鄒克友,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依法確認該轉讓協議無效,鄒克友不能取得涉案樓基地的使用權。
張守忠提交的收到條,上面加蓋的公章在2004年9月15日尚不存在,且與轉讓協議上周同業的簽名差別較大,另一簽章人亦否認經手此事,在該份收到條存有諸多疑點的情形下,張守忠以丟失為由無法提供原件,致使無法進一步辨別證據的真偽,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對該收到條不予采信,對張守忠據此主張的雙方已解除合同,并通過周同業返還60 000元的事實,不予認定。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張守忠應向鄒克友返還購買樓基地款56 900元。
張守忠明知涉案樓基地依法不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仍進行轉讓;作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鄒克友在未確認土地性質的情況下即購買涉案樓基地,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張守忠在雙方轉讓行為歷經十余載,涉案樓基地升值并存有巨大利益后,才以違反法律規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從道義、情感角度而言,屬于典型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裁判張守忠以轉讓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張守忠損失。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城市近郊的土地持續增值,涉及上述區域的房屋買賣、宅基地轉讓糾紛迅猛增長。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及國家政策,宅基地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帶有很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享有、流轉;否則,一律無效。但在實踐中,違法流轉大量存在,若雙方正常履約,這種違法現象也“合理”地存在著,并無其他部門監管。但糾紛一旦進入法院,認定轉讓行為無效毋庸置疑。轉讓被判無效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對于無效合同損失賠償的處理也是“各打五十大板”。但是對于近年來基層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的涉及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轉讓糾紛案件,如果機械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僅讓失信的行為人堂而皇之地獲取法外利益,也不利于在社會上弘揚 “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誠實信用是人們社會經濟活動的基本道德準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恪守諾言、誠信不欺,不因追求個人利益而損害社會或他人利益,這是以道德規范為基本內容的法律原則。有些糾紛,從法律與道德角度來看,結論可能截然相反,正如本案糾紛。轉讓人可以冠冕堂皇地以“法律規定”為由實施違反誠信的行為,作為深受中國傳統道德規范影響的受讓人及社會大眾,當然難以接受。正因為如此,法官在處理該類糾紛時,需要在堅持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適當引入道德、風俗等規范,讓“無情”的法律與“有情”的道德規范結合,實現情、法、理在司法判決中融合。在本案中,法官根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確認涉案樓基地轉讓協議無效;與此同時,引入誠信原則,在合理的限度內彌補受讓人的損失,讓失信人承擔一定的法律制裁。如此,既能有效地平衡雙方的利益,也有助于培養社會公眾的誠信觀念。這也是在審判實踐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體現。
六、王風明訴孫元麗、孫子明買賣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風明從事販賣板皮業務,被告孫元麗在臨沂市蘭山區義堂鎮某村開辦了福隆板材廠,為個體工商戶,從事膠合板生產。自2011年開始,原告王風明將板皮送至福隆板材廠,由本案另一被告孫子明(孫元麗之兄)收貨,孫元麗給付貨款。2012年4月1日,被告孫子明在收貨后,用制式的“出庫單”為原告王風明出具了一張收貨條,收貨條載明:夾心皮,貨款236000元。被告曾償付10000元,其后遲遲不再給付剩余貨款。原告為追回剩余貨款226000元,于2013年9月27日訴至臨沂市蘭山區法院。二被告以收貨條系孫子明簽字,屬于孫子明與王風明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為由抗辯,孫元麗并稱已經替孫子明以銀行存款的方式分兩次向王風明付款64000元,下余貨款應由孫子明支付。
一、二審期間,二被上訴人孫子明、孫元麗本人均未出庭應訴,均由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王琳出庭應訴。
(二)裁判結果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該批板皮買賣合同的買方是孫子明還是孫元麗。二、被上訴人孫元麗曾向上訴人王風明銀行卡存款54000元,是否系償還本案中該批板皮的貨款。
關于雙方爭議的焦點一,被上訴人孫元麗認可自2011年上訴人王風明即開始向福隆板材廠送板皮,雙方多次發生業務,以前貨款也是由孫元麗支付,且本案的該批板皮送到了其開辦的福隆板材廠,實際上用于板材廠的生產經營,該批板皮的部分貨款已由其支付;孫元麗在王風明提供的錄音證據中對孫子明出具債權憑證的行為認可,并承諾對孫子明收貨行為所產生的欠款由其償還??紤]以前的交易習慣、兄妹關系等因素,孫子明出具債權憑證的行為是代表福隆板材廠出具,系履行職務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孫元麗應對孫子明出具債權憑證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二被上訴人主張孫子明將板皮轉售給孫元麗,孫元麗已于2012年年底將貨款支付給孫子明的事實,二人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二審法院不予采信。故應認定該板皮的買方系個體戶孫元麗。
對于爭議的焦點二,二審法院認為,銀行業務存款憑條是銀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證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雙方發生交易的業務憑據,不是由上訴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條,該業務憑據只能證明存款人孫元麗于2012年4月14日向王風明銀行卡存款54000元的事實,不能證明該筆存款的用途。即銀行存款憑條本身不能證明與本案中的貨款存在關聯性,上訴人在提供銀行存款憑條后,仍需要繼續提供證據證實該銀行存款憑條與本案貨款存在關聯性,此時,舉證責任不發生轉移。因為此時之前的債權憑證因償付完貨款而銷毀,法院若要求債權人舉證之前的債權憑證會對債權人造成非常大的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不公平。本案中,孫元麗僅提供了銀行業務憑條,未能繼續舉證該次銀行業務憑條與本案貨款存在關聯性,二審法院不認定該54000元的銀行存款憑條與本案債權存在關聯性,本院對該份證據不認定是本案的有效證據,孫元麗以此次存款要求沖減總貨款理由不成立。另外,上訴人孫元麗采用銀行匯款只取得銀行出具的業務憑條,在存款后不及時更改其與上訴人之間的債權憑證這種交易方式,是造成孫元麗舉證困難的重要原因,由此帶來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判決:被上訴人孫元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上訴人王風明貨款2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本院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率計算)。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例普通的買賣合同案件,但是裁判的說理十分透徹。一是關于舉證責任的劃分,債務人在主張還款后,負有舉證證明已還款的義務,這是毋庸置疑的,在舉證不充分的情況下,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舉證責任不發生轉移。在本案中,孫元麗以銀行存款憑條舉證,但是該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已還款,孫元麗仍負有舉證證明該事實的義務。二是銀行存款業務憑證作為證據時效力的認定,尤其是關聯性的認定。銀行存款憑條是銀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證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發生交易的業務憑據,不是由債權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條,該業務憑據只能證明存款人存款的事實,不能證明存款的用途,即是否償還了欠款,在有多筆欠款的情況下,更不能證明存款是用于償還了哪筆欠款。即,銀行存款憑條本身不能證明欠款存在關聯性。三是雇傭人員職務行為的認定。本案中,孫子明既是孫元麗的哥哥,又是板材廠的雇傭人員,根據以往的交易習慣,應視孫子明簽字收貨的行為為職務行為。該案中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孫元麗違約,不履行付款義務。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積極導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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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究竟如何刷題?
現階段備考的考生很容易迷失方向,在刷題方面更是苦惱,要么刷題效率低,一天刷不了幾十題,要么正確率特別低,打擊自信心。
【知識科普】A證與C證
對于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有的同學能夠領A證,有的同學領的卻是放寬政策的C證,不少同學對此有疑問,A證和C證之間有什么區別呢?
【瑞達五周年】新的開始,簡單快樂
2019年畢業的我,走出校園的第二天就直接奔赴到了工作崗位,開始了和在爸媽一起的北漂生活。
暑期網課班有哪些?
距離客觀題考試倒計時52天,主觀題考試倒計時88天,大部分考生都已經進入了備考計劃之中。
想學點睛沖刺?它來了!
對于當下緊張的復習階段,越來越多的考生們開始選擇報班,因為由班主任帶領有計劃地復習,有條理、目標更明確、效果佳!
21法考備戰如何復習?
成功路上并不擁擠,因為很多考生堅持不到最后,還有很多考生閉門造車自己摸索,方法不對努力白費。
2021法考備考復習小技巧
2021法考客觀題考試日期是9月11日,主觀題考試日期是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