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孫某聚眾斗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某校高一學生)的朋友馬某(職高一年級學生)與同班同學李某(職高一年級學生)因瑣事發生矛盾。2010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孫某與李某電話聯系,要求李某向馬某賠禮道歉,雙方言語不和,進而在電話中約定于當日17時30分在北京市某區職業高中附近斗毆。當日18時許,孫某及其糾集的多名同學在該職業高中宿舍區附近,與李某及其糾集的多名同學持械斗毆。其間,孫某持皮帶、一人持刀并有多人持棍將李某等人打傷,致李某輕傷;另致6人輕微傷。2010年10月22日,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在訴訟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孫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與本案各被害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孫某賠償李某等被害人醫療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4800元,各被害人對孫某均表示諒解。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在公共場所糾集多人持械斗毆且系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孫某犯罪時未成年,系初犯,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故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孫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三)案例評析
通過社會調查,法官了解到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孫某存在明顯的自我封閉、焦慮緊張等不良情緒。通過未成年人心理干預機制,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孫某的問題屬自卑導致的“沖動型過度自我維護”。經法官釋法明理,孫某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附帶民事訴訟圓滿解決。法庭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對孫某宣告了緩刑,向其送達了《法官寄語》,并輾轉為其聯系了復學學校。
二、馬某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某日,被告人馬某某(中學生)通過網絡購買了多套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號牌,在向他人出售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經依法鑒定,上述證件均系偽造。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作案事實。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機動車號牌及機動車行駛證,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馬某某犯罪時未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經庭審教育有一定悔罪表現;同時考慮到本案所涉贓物已起獲,尚未流入社會;且其就讀學校同意接收其繼續上學,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故依法對被告人馬某某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三)案例評析
本案的特色在于充分落實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特色工作。法官通過社會調查了解到馬某某在校期間一貫表現良好,多次受表彰。當得知學校計劃開除馬某某時,法官找到學校校長,使學校認同了少年法庭的工作理念,并共同制定了詳細的幫教計劃。
庭審中,馬某某的親屬、學校領導、班主任及社會調查員,與合議庭、公訴人、辯護人一起,從親情、師生情、友情、道德、法律等角度共同進行了生動而深刻的法庭教育,馬某某深受感動。最終,法院依法對馬某某宣告了緩刑,并送達了飽含溫情的“法官寄語”。案件生效后,法官一直與馬某某保持聯系,關心他的學習、生活情況,并督促其家長按時參加海淀法院“親職教育課堂”。
三、張某搶劫、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9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17歲)伙同被告人王某等4人(均另案處理),在他人糾集下,在北京市某公司工地,持砍刀等對該公司員工馬某、呂某等人進行追打,搶走石料125噸,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750元。
2011年6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在河北省某市一飯店內,酒后無故持啤酒瓶擊打被害人余某頭部,并將余某右前臂劃傷,余某經鑒定為輕傷。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實行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張某在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應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態度較好;張某揭發檢舉他人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2000元。
(三)案例評析
本案的特點在于引用了“合適未成年人制度”。在案件審理期間,法官、合適成年人做了大量的溝通、幫教工作。案件宣判后,法官與合適成年人在張某18歲生日當天前往張某老家進行回訪,并為其舉行成人禮。張某高聲宣誓要做一個奉公守法的公民,為社會做出應有貢獻。目前,張某從事貨運工作,對未來生活充滿了信心。
四、王某某故意傷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9月出生)應朋友陳某的請求來到某附屬中學,二人在學校門口遇到梁某某等十余人,后被帶到某一小區里。被害人梁某某坐在花壇邊,讓被告人王某某蹲下,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從,被害人梁某某首先動手打了王某某,王某某隨后持刀將被害人扎傷,致其腹部開放性刀刺傷、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處刀刺傷,經鑒定為重傷。被告人王某某左額部受傷,經鑒定為輕微傷。當日,王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二)裁判結果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因故意傷害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調解,雙方最終就附帶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并在刑事部分開庭前履行完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合議庭對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三)案例評析
本案法官通過情理交融的耐心工作,使附帶民事部分順利達成調解協議,取得了良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一方面,被害人損失得到及時彌補,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另一方面,被告人認識到行為的危害,真誠悔過自新。法院綜合具體案情,以及被告人得到諒解、學校愿意接收等因素,對其判處了緩刑。被告人家屬送來兩面錦旗,上書“嚴格執法、挽救少年”、“知心姐姐”。
在王某某緩刑考驗期間,法官繼續對他跟蹤幫教,并聘請專家對他進行心理疏導,鼓勵他發奮讀書。最終,王某某以595分的高考成績被重點大學錄取。被害人由于賠償及時到位,在傷情恢復后出國發展,成長為一名職業模特,走上國際T型舞臺。
五、王某搶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7歲,某校學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毆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張某某(女,19歲)黑色挎包1個,內有人民幣75元、被害人身份證1張及銀行卡1張,并致被害人張某某輕微傷。被告人王某于當日被抓獲,款、物均已起獲發還。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賠償被害人治傷損失費等人民幣20000元,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時未滿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涉案款、物均已起獲發還,被告人王某所在學校愿意接收其回校繼續讀書,并建立監管組織對其進行監管幫教,其既往表現良好,悔改深刻,具備感化、挽救的基礎,故對被告人王某依法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同時,為了矯正王某的不良習慣,有利于對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監管幫教,特宣告禁止令。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禁止酗酒。
(三)案例評析
不良習慣,如果不加以矯正,以后可能引發犯罪。在咨詢犯罪心理專家的意見后,法官決定對其適用緩刑的同時,宣告如下兩項禁止令:一是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二是禁止酗酒。
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書寫了戒酒保證書,并組織家長、老師、辯護人、公訴人、社區矯正人員召開了緩刑幫教座談會。法官還每個月在固定時間接待王某聽取其思想匯報。王某表現良好,未發現酗酒等不良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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