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 有效發揮庭審實質功能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為抓手,完善出庭案件范圍、操作規程、保障措施和司法協同機制,實現證人、鑒定人出庭常態化、規范化,有效提升庭審實質化水平,有力推進了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地見效。改革以來,北京一中法院審理的158件故意殺人、傷害致死及重大毒品類一審刑事案件中,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62人次,其中警察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39人次,出庭作證警察占全部證人、鑒定人的62.9%,。
一是力促共識,協同推動。該院積極加強與公安、檢察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就證人、鑒定人出庭問題達成共識,建立協同推動機制。與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辦共同會簽《關于警察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會議紀要》,明確刑事案件中存在“有警察目擊存有爭議的犯罪事實”“偵查筆錄存有爭議需要警察陳述偵查過程”“量刑情節需要警察陳述被告人到案過程及有關情況”“鑒定意見存有爭議需要鑒定人說明鑒定過程和依據”“涉嫌非法證據排除需要訊問警察說明情況”等情形的,關鍵警察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共同明確了關鍵警察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啟動、協調、流程、保護等一系列程序性規范,為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細化規范,嚴格操作。該院研究制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關鍵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工作規范》,對審判實踐形成規范指引。首先,細化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條件和范圍,明確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存有異議及對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響的認定標準。第二,明確申請和審核主體。申請警察證人、鑒定人出庭,應由控辯雙方按規定程序提出,由法院審查決定。警察證人、鑒定人確有必要出庭的,法院也可自行決定。第三,明確出庭操作程序,由法院簽發《協助通知警察出庭函》,由公安協助落實。如果警察證人、鑒定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由公安機關向法院出具書面意見。第四,明確出庭規則,法院、檢察院可在庭審前為出庭作證的關鍵證人、鑒定人提供必要的訴訟指引;庭審中關鍵證人、鑒定人依法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除涉及國家秘密、偵查秘密的,必須如實回答控辯雙方以及合議庭的發問。
三是尊重權利,強化保障。該院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保障機制,尊重和保護各項合法權利。第一,加強軟硬件設施建設,一方面對庭審所需的數字化大法庭及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所需的隔離區進行信息化改造,實現音視頻信息的高清采集與實時傳輸。另一方面,為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設置專門的遮擋屏,防止暴露其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并且安排專人使用專用通道負責將出庭關鍵證人、鑒定人接送出法院,在物理上隔絕關鍵證人、鑒定人與被告人及家屬的接觸可能性。第二,會同公安、檢察部門完善協同保障機制。對證人、鑒定人提出保護申請或檢察院提出保護建議的,由法院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由公安機關及時采取針對性的保護措施。
四是增強協作,長效運行。為建立證人、鑒定人出庭的長效機制,提升公檢法三方司法協同的能力和水平,該院與公安、檢察部門共同制定了《關于建立刑事司法機關之間溝通、交流、協調機制的會議紀要》等工作規范,創新了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多項司法協同聯動機制。第一,明確公檢法三機關定期就辦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類型性問題召開座談會或舉辦聯合教育培訓。第二,針對個案中存在的證人、鑒定人出庭或偵查取證問題,法院可以發送司法建議、檢察機關發送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及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接收、調查和回函工作。第三,探索建立了控辯審三方互評工作機制。制定并發放《法官、檢察官、律師刑事訴訟行為規范化評價表》,對參與具體案件審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開展互評工作,提升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等關鍵程序和環節的規范化水平。
案例2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打造“孵化器”式團隊 “以老帶新”形成整體合力
審判團隊建設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關鍵一環。北京市豐臺區法院緊扣基層隊伍實際,創新改革思路,以“孵化器培育優秀法官”為指引,在民商事審判領域構建了“孵化器”式審判團隊模式,將培育優秀法官與激發團隊效能有效融合,確保司法責任制扎實有效落地。
一是以法官為中心,構建“孵化”團隊。在院庭長行權模式改變的背景下,充分考量入額法官“U型”年齡結構、司法能力不均衡、帶團隊抓管理經驗不足等因素,根據法官審判經驗、業務專長、管理能力等特點,按照人案匹配原則,組建了19個“孵化器”式審判團隊。即由1名資深法官帶領1-2名審判經驗相對較少的法官,與若干法官助理、審判輔助人員組成審判團隊。通過團隊內常態化、組織化、自覺化的協作配合與業務交流,切實發揮以強帶弱、優勢互補的團隊孵化、培育作用,最大化激發團隊效能。
二是以“平權”“引領”為基點,設計“孵化”規則。團隊內員額法官權責平等,團隊負責人重點發揮在團隊管理方面的引領、帶動作用,負責協調辦案進度、召集法官會議、組織業務培訓、統籌輔助性工作等,確保團隊整體提質增效。在案件分配方面,以“隨機分案為主”,案件從立案庭直接分到員額法官,搭建公平公開競爭平臺;在結案管理方面,團隊負責人把控結案總量和進度,靈活調度個體“變量”,實現團隊內部案件均衡分配,突出團隊作戰優勢;在績效考核方面,以團隊為單位,法官評價與團隊工作完成直接掛鉤,增強法官的團隊使命感、責任感。
三是以機制為保障,激發“孵化”功能。以“人”為本,建立裁判文書互評、重大復雜案件評議、長期未結案件均衡調配機制,通過集體研討、互相評議取長補短、共同進步;以“案”為基,明確團隊內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均由團隊負責人直接負責,實質參與案件的“審、議、決、責”,充分發揮其審判業務過硬的優勢特長;以“權”為準,改變庭長行權方式,監督所有案件程序運行,把控好重大敏感案件,團隊內有實體爭議的問題通過法官會議解決,做到放權不放任;以“表”為鑒,制定案件指標類、團隊事務類和審判管理類三類表格供團隊成員對照實施,團隊負責人定期提醒、檢查,作為考核評價基礎,督促團隊成員自我管理。
四是以“四化”為牽引,培育“孵化”成果。第一,推動團隊“專業化”,通過相對固定的審判資源配置、案由相對接近的案件審理,實現法官“審有所專,案有所精”,推出精品庭審、精品案件、精品文書,培育專家型法官。第二,實行類案審理“規范化”,通過團隊內部的研討交流,規范文書制作、統一裁判標準、創新工作方法,實現類案的統一審理思路和要點,保障案件質量。第三,促進法官能力提升“均衡化”,通過對案件數量和類型在團隊法官之間的合理調配,實行 “總量包干、基數保底、類型兼顧”,系統性提升團隊法官的辦案能力。第四,實施審判事務“集約化”,通過靈活調度人力資源,集約團隊內部送達、保全、證據交換等輔助工作,促進法官專注審判核心事務。
該院團隊組建當月,在人員總量不變、不加班的情況下,19個“孵化器”團隊均超額完成既定結案任務,共審結民商事案件1316件,占全院54個民商事審判團隊結案總數的41.7%,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結案總數的35.2%,做到了當月組隊、當月下任務、當月見成效。團隊運行三個月來,共審結民商事案件3201件,占全院54個民商事審判團隊結案總數的40.5%,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結案總數的37.2%。整體上,團隊運行穩健、態勢向好,改革效能逐步釋放,實現了“1+1>2”的效果。
案例3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依靠地方黨委支持 推動司法人員分流安置
加強司法職業保障、釋放改革紅利、穩定干警隊伍是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深入推進的目標要求和重要內容。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在推進人員分類管理改革過程中,充分依靠地方黨委政府支持,積極爭取改革政策保障,妥善分流安置人員,確保法院人心齊、隊伍穩,有效保障了隊伍穩定,激發了改革活力。改革推行兩年以來,房山法院有117名法官入額,增補審判輔助人員105名,審判力量進一步增強,審判質效有效提升。
一、把好“三關”,筑牢隊伍穩定基礎
為確保司法改革平穩推進,該院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創造穩定和諧的改革內外部環境。
一是預先研判,把好人員分析“基礎關”。設立“在線問卷系統”和“全院人員信息庫”兩大電子平臺,對全院人員進行問卷調查,全面掌握干警思想動態,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奠定基礎。二是主動介入,筑牢穩定隊伍“責任關”。制定《房山法院司法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實施方案》,建立院長、主管副院長、政治處主任、庭長 “四級穩控責任體系”,開展多層次、遞進式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三必談”,即黨組書記與班子成員必談、主管領導與中層干部必談、支部書記與部門干警必談,談心談話495人次。三是多方協調,夯實改革政策“保障關”。為創造有利于改革推進的外部環境,房山法院主動向區黨委、人大報告改革工作,自覺接受監督指導,主動向區委政法委、區改革辦報告改革進展,溝通反饋信息。在區黨委統籌下,建立了司法改革溝通協調機制,協調區委組織部、區編辦、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解決了部分人員分流安置、職級職務晉升、信息化建設及社會服務購買資金支持等方面的問題,為推進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多渠道分流”,穩妥安置未入額人員
該院在人員分流安置等方面積極拓展工作思路,綜合采取入額、轉崗、交流、晉升等方式,細化全員安置措施,方案到人、到崗,實現多渠道分流和穩妥過渡。
一是立足不同群體需求,打通職業發展通道。針對73名未入額法官主要集中在“啞鈴型”隊伍結構的兩端、年齡差距大、職業發展需求差異大的情況,房山法院采取不同模式轉崗安置。首先,用足政策,解決未入額老法官職級待遇問題。對年齡偏大、不適宜從事一線審判工作的老法官,轉入審判管理、訴訟服務、綜合行政部門等崗位,并在晉級晉職中予以優先考慮,先后為16名50歲以上的未入額法官解決了副處級待遇;在區委、區政府的有力支持下,設立正處級專職工會主席一名,增加了處級領導職數。其次,規劃路徑,健全青年法官“梯隊化”養成機制。針對未入額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規劃成長路徑,設置初級、中級、高級法官助理崗位,制定《法官助理進階培養方案》,根據業績考核和能力測評結果逐級晉升,建立從高級法官助理中遴選入額法官的機制,明確法官養成路徑,穩定法官助理隊伍。
二是加大干部培養力度,拓展職業發展空間。一方面,調動內部活力,積極推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改革以來,分別擇優任命 10名中層正職干部,啟動中層副職競爭上崗,選拔了13名中層副職干部,其中11人為綜合部門未入額法官,優化了干部隊伍結構,調動了未入額人員積極性。另一方面,暢通外部渠道,健全法院與其他黨政機關、高校雙向交流機制,通過“走出去、引進來”拓寬干部成長平臺。改革以來,一名未入額院領導當選房山區副區長,一名中層干部經市委組織部選派援疆,任新疆和田中級法院副院長,一名干部先后調任區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轄區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暢通了干部交流培養渠道。
三、全程統籌,推動晉職晉級工作
結合人員分類管理改革進展,房山法院暢通區黨委、區人大、區委政法委、區委組織部四條主渠道,積極醞釀、嚴格考察、全程跟進、緊密配合,推動建立常態化、梯次化、規范化的人員晉升機制。近兩年來,共完成146名干警的職級職務晉升工作,其中晉升法律職務70人,行政領導職務52人,行政非領導職務24人,正處級7人,副處級26人,正科級38人,副科級6人。
一是整體謀劃,壓茬推進。結合人員隊伍動態情況制定年度晉升工作計劃,建立覆蓋領導與非領導、副科至正處崗位的全方位晉升方案,在遵循干部晉升工作規律的基礎上,形成了梯次推進、循序漸進的晉升工作模式,增強了干警干事創業信心。二是抓住節點,暢通渠道。把握干部晉升的審批流程和環節,抓好關鍵節點,主動積極作為,加強同黨委、人大的工作匯報和溝通交流,特別是在組織部門的醞釀、考察階段做到精準配合,配合人員分類管理改革進程,爭取綠色審批通道,形成良性溝通、各方支持的良好外部環境,在嚴格遵守干部選任標準和程序的基礎上,實現審批流程提速。三是精準核算,動態管理。干部人事部門認真做好職級職數核算基礎性工作,根據每月的人員變動情況實現職數動態管理,對職數空間進行合理配置并確定晉升額度,在晉升工作安排上兼顧現實需要和長遠發展的雙重需求,避免出現“突擊提拔”和職數用盡的現象,通過精準化的職數管理提升了晉升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案例4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
推進綜合配套機制改革 增強審判團隊改革效能
司法改革全面推動以來,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通過強化繁簡分流、推進內設機構改革、探索要素式審判方式改革、嘗試輔助事務外包等綜合配套機制改革,盤活用足現有力量,實現了審判團隊的扁平化管理、常態化運行、科學化考核,在最大限度釋放團隊潛能的同時,確保司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一、以差異管理為指導,推進審判團隊組建運行科學化
一是根據案件難易程度,確定多元化團隊組建模式。在對各業務庭案件數量、難易程度、人員結構進行深入調研分析的基礎上,以現有部門和人員為基礎,以審判效率和專業為主要考量要素,組建差異化審判團隊40個。其中,在立案庭組建“1+1”的速裁團隊,推動小額訴訟程序“簡案快審”;在刑事審判庭組建“1+2+1”審判團隊、在家事審判庭組建“1+1+1”團隊,促進“類案精審”。同時,組建 “1+1+ ”團隊,將書記員同時編入N個團隊,在簡單輔助性事務上共享書記員資源。在團隊人員配備上,根據辦案時間和數量將法官助理分為高級助理和初級助理,根據員額法官資歷和承辦案件類型,進行合理搭配。
二是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契機,弱化審判庭對團隊的影響。通過內設機構改革,將原22個內設機構減至13個,將民一、民二、執一、執二等一些業務類型相近、人員匹配性高、緊密協同性好、存在業績競爭的部門合并。審判庭設置更多地側重流程監管督促,審判團隊的人員由院里統籌調整,審判案件的種類、數量由審判管理部門動態調整,使法院扁平化管理成為現實。
三是以院庭長辦案為推動,強化審判團隊主體地位。院庭長全部編入審判團隊,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在省高院規定的辦案數量基礎上提高正、副庭長辦案指標,要求庭長個人承辦(而非參審)案件數量達到本庭平均收案數60%,副庭長達到90%。2017年以來,院庭長審結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4.52%。
四是以個性化的業績考評,調動審判團隊成員積極性。將審判團隊作為整體進行績效考核??己宿k法以近三年的辦案數量為基礎設定目標值,綜合考慮團隊人數、審判職務等因素,為員額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書記員分別設定對應系數。系數設定充分體現差異化,如員額法官辦案系數設定為1,高級助理和初級助理分別為0.6、0.3,在編和聘任制書記員分別為0.2、0.1,兼職內勤的系數減半,服務多個團隊的系數均分,能夠承辦執行實施事項的書記員為0.8。部門上一年度結案數除以部門人員系數總和,再乘以團隊人員系數之和,即為該審判團隊年度結案數量目標值。在此基礎上,綜合考量辦案質量、效率、效果及司法標準化落實情況最終確定考核成績。在績效獎金發放上,按照案件受理情況將刑事、傳統民商事、速裁、家事、執行團隊作為一線審判部門,將立案、審判監督、審判綜合部門辦案團隊作為二線審判部門,差異化設定考核滿分值和加減分項,適當拉開檔次,使考核標準向一線團隊傾斜,激發工作熱情。
二、以要素式審判為探索,推進審判團隊辦案高效化
一是要素提煉去冗。針對特定類型案件提煉表格式審判要素。比如針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從房屋情況、買賣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變更解除情況等方面提煉要素43個;針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從合同形式、費用給付、裝修裝飾、轉租約定等方面提煉要素24個。讓法官助理通過運用《要素表》,提高庭前準備工作質量,通過庭前會議明確訴辯方向。
二是審理過程減負。法官在庭審時對照《要素表》提煉爭議焦點,圍繞要素展開審理,有效節省開庭時間,減輕工作量。此外,通過信息化等方式識別要素填寫,一鍵生成判決書初稿,減輕團隊工作負擔。
三是類案審理加速。加大刑事認罪認罰和行政速裁探索,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審時間10分鐘,平均審限7天,最快僅2天,且沒有發回重審和改判案件;行政簡易案件平均審限19天,與往年同類型案件相比減少72天。此外,結合法官員額制改革,建立相對固定、特色鮮明的家事、交通事故、勞動爭議、金融糾紛等審判團隊,做到類案同審、多案連審。
三、以輔助事務外包為依托,推進審判團隊辦案專業化
一是創新電話送達舉措。率先啟用“電話錄音+公證”送達系統,通過電話告知開庭時間及地點、舉證期限、領取訴訟文書等事項,通話內容全程錄音,自動保存在公證機關存儲平臺,具有法律認可的證據效力。該系統啟用以來,一次性送達成功率達77%,審判團隊工作量減少30%,送達成本下降55%,讓數據多跑路、法官及當事人少跑腿的目標初步實現。
二是探索訴前約定送達。制定《送達地址約定協議(條款)》模板,通過座談、司法建議等方式,促使金融機構采用該協議模板,在其金融借款等業務開展中進行送達地址訴前約定,解決了大量金融案件“送達難”問題。
三是輔助事項集中辦理。針對案件類型化突出,審判團隊外出調查的對象、內容、路線等相對集中和重合的特點,將輔助性事務實行專門組織、集中辦理,最大限度減少重復勞動,實現“1+1>2”。通過輔助性事務科學分流再集中,調查團隊“一趟車,多辦事”,縮短了總體調查時間,進一步為團隊減負。
四是服務外包擴大應用。在實行電子檔案和電子卷宗的錄入掃描工作集中外包的基礎上,嘗試將涉及審判執行工作的攝影、錄像、影像留存歸檔,音像短片、演示文稿制作及內部控制建設等事項進行市場化外包,進一步釋放人力資源,提升司法效能。
案例5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 創新監督管理新模式
滄州中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積極探索保證審判權獨立運行與審判監督管理權規范行使的有效途徑,推行以“四類”案件為切入點的院庭長事中監督管理新模式,強化院庭長監督管理職責,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一是建立公示平臺,推行陽光監督。將院庭長對個案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并要求以在工作平臺上公開為前提,不進行公開標注的,不得進行個案監督,承辦法官可以拒絕監督。該院利用多媒體平臺,將2017年以來新收案件全部在大屏上滾動播出,立案庭在審查立案階段甄別出需要院庭長監督的案件,通過在案件信息中標注、公示,提醒院庭長監督。承辦法官收到案卷后,需要對案件進行再次甄別,對屬于需要院庭長進行監督的案件,報審判管理部門在法院工作平臺上進行標注、公示,提請院庭長監督。承辦法官沒有主動甄別出所辦案件屬于需要提請監督的,或甄別出未積極報請院庭長監督的,院庭長發現后,有權要求在法院工作平臺上標注、公示,承辦法官須按辦案節點向院庭長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自2017年8月1日開始,該院立案庭提請標注監督6件,承辦法官提請標注監督11件,院庭長提請標注監督37件,在提請監督的案件中,行政案件12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5件、執行11件。
二是明確案件類型,嚴控監管范圍。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對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或法官遇到干預過問情形的“四類”案件,進一步細化具體情形,明確并限定了院庭長可以進行個案監督的范圍。
三是強化監管責任,完善監管方式。該院著力解決司法改革后院庭長不愿監督和管理弱化的問題,要求院庭長對于被標注、公示提請監督的案件,必須聽取承辦法官匯報案情,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實時監督。因院庭長怠于行使或不正當行使審判監督權或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追究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為了防止院庭長監督管理權的濫用,明確規定了院庭長對“四類”案件進行監督管理的方式,院庭長對于提請監督的案件,如果對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可以按程序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或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院庭長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內容,必須在案卷中和辦公平臺上全程留痕,并經審判管理部門在法院工作平臺上進行公示,實現陽光監督。
案例6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規范初任法官遴選 推進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法官遴選工作關涉每位法官助理的切身利益,更事關法官隊伍的長遠發展。上海高院積極建立常態化的法官遴選機制,確立了“頂層設計、科學規劃、規范實施”的工作思路,積極推動制度創新,科學開展遴選考核,首次從法官助理中遴選法官工作有序開展。
一、以三個堅持為導向,抓好遴選工作頂層設計
上海高院狠抓遴選工作頂層設計,以三個堅持為導向,自上而下有序推進。一是堅持符合法官職業特點。在遴選方案的設計和實施過程中,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和法官職業特點,通過科學合理的考核考試程序,考察法官崗位應當具備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文書寫作、庭審駕馭等基本能力,確保選拔出來的法官能夠勝任法官崗位的基本要求。二是堅持業績導向和能力導向。初任法官遴選堅持業績導向和能力導向,采用業績考核和能力考試相結合的方式,做到層層篩選,競爭擇優,把最優秀的人才選拔為法官。三是堅持向基層傾斜。根據中央《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的意見》規定,通過遴選的法官助理,應到基層法院任初任法官。上海法院通過遴選的法官助理,一律到基層法院任初任法官,切實為基層法院補充審判力量,為建立新型辦案機制、應對人案矛盾、落實司法責任制提供政策保障。
二、規劃科學的員額使用路徑,實現法官隊伍可持續發展
上海法院對員額的使用進行科學規劃、全市統籌,避免“一步到位”用盡員額。一是確立“新老統籌”的規劃,為新法官遴選預留員額空間。改革初,通過對現有編制和未來空編的合理規劃,改革前已有的8993個編制產生的員額主要用于法官入額,改革后新撥付的編制產生的員額和每年員額法官退休空出員額,主要用于從法官助理中遴選法官,實現“新老統籌”,從制度上為新法官遴選“預留空間”。二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遴選,確保改革紅利持續釋放。在員額使用上,根據各院實際情況和員額空缺,兼顧歷年各批次初任法官遴選計劃,進行統籌安排。2017年遴選完成后,員額法官預計達到總編制的31%,2018年預計達到總編制32%,2019年預計達到總編制33%。按此計劃,每年至少有150個左右員額用于法官遴選,保證逐年初任法官遴選入額率基本穩定,確保隊伍不斷檔,發展有后勁。
三、構建初任法官選拔制度,提升法官隊伍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上海法院確立“黨管干部、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全市統籌”四項遴選原則,構建了初任法官選拔制度。一是形成了競爭擇優、全市統籌的遴選方案。全市員額統籌安排,遴選工作在統一平臺上、以統一標準進行。對所有參加選拔的法官助理通過業績考核、筆試、庭審面試等方式進行全面考察,遴選標準嚴于審判員、助審員入額。二是確定了初任法官遴選程序步驟。初任法官遴選程序與法官入額遴選程序基本一致,主要考慮到現有法官入額程序已有較大熟悉度和接受度,有利于政策銜接,具體包括本人申請與承諾、基本條件審查、業績考核、遴選考試、遴選委遴選、高院黨組審議等環節。每個環節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個環節。三是明確了初任法官準入門檻和選拔條件。參加初任法官遴選,應符合《法官法》的基本規定,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同時根據不同學歷分別滿足5-7年的最低任職年限要求。規定了四類不能參加遴選和一類暫緩參加遴選的情形。在本次遴選中,上海三級法院符合基本條件的法官助理共314人,自愿報名且通過資格審核的有296人,有18人未通過基本條件審核。
四、開創初任法官遴選新模式,確保高素質人才進入法官隊伍
上海高院研究制定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實施方案》,創建初任法官遴選新模式,確保高素質人才進入法官隊伍。一是建立了主客觀相結合的業績考核方式。法官助理業績考核分為工作評價和業務考核。工作評價包括指導法官評價和部門評價,這是主觀考核。業務考核重點考察與法官崗位相匹配的工作業績,這是客觀考核。根據前期摸底情況,2017年度法官助理業績考核標準定為參與辦理案件數量達到同期部門法官人均結案數的30%,撰寫調研文章至少1篇。二是建立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考試方式。遴選考試內容包括法學理論考試、文書撰寫考試、庭審面試三部分。法學理論考試,采用書面、閉卷、集中考試的形式,重點考察法官助理的法學理論基礎和案例分析能力;文書撰寫考試,試題采用“微型卷宗”,考生需撰寫一篇完整判決書,重點考察文書制作的規范性和熟練度;面試采用模擬開庭面試,重點考察對審判程序的熟練度、規范性以及駕馭能力。三是在全國首創庭審面試方式。上海高院首創庭審面試,用于檢驗法官助理是否具備一定的庭審能力。庭審面試分模擬庭審和現場問答兩個環節,重點考察法官助理庭審程序掌握、爭議焦點歸納、突發情況應對等能力,真實反映出考生是否符合初任法官的選拔要求。
案例7
上海鐵路運輸人民法院
以創新思維構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配套機制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集中管轄靜安、虹口、普陀、長寧四區的一審行政案件。改革試點一年來,該院創新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配套機制,實現了審判效率與司法公正的有機統一。行政訴訟慣有的“三高一低”局面,反轉呈現“上訴率低、申訴率低、信訪投訴率低、服判息訴率高”的“三低一高”新態勢,行政訴訟生態不斷改善。
第一,探索建立行政訴訟訴前調解和簡案快審機制。一是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行政訴訟訴前調解機制,組建了一支由律師、專家學者、退休法官等專業人員組成的特邀調解員隊伍,依法在當事人自愿前提下開展訴前調解,自2016年10月底訴前調解機制運作一年來,經當事人同意進入訴前調解的行政糾紛共665件,占全院同期行政收案數的46.43%。經訴前調解,當事人撤訴或不再起訴75件,訴前糾紛化解率11.28%,平均調解天數約22天,無當事人投訴。二是探索行政案件簡案快審機制,將不服交通違章處罰等部分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納入簡案快審范圍,明確辦案流程節點,推進訴調對接等多元糾紛解決平臺功能的拓展和銜接,努力實現糾紛的“一站式”解決。
第二,探索構建與跨區劃管轄相適應的便利訴訟機制。一是積極開展巡回審判,針對集中管轄案件當事人跨區訴訟的客觀實際,積極探索跨行政區劃訴訟便利機制,如研發便攜式巡回審判裝備,開展巡回審判。二是積極探索手機APP“e調解”等信息平臺構建,優化升級訴訟便民服務。以“智慧法院”“數字法院”建設工程為依托,遠程實現人民調解員與異地當事人的視頻連線、訴前調解和司法確認。三是探索推進網上立案以及“隨機分案、排期開庭”。推進網上立案、送達、閱卷等智能化便民訴訟服務,探索隨機分案機制,由立案庭直接確定承辦法官,并嘗試在政府信息公開、征收補償協議等案件中,由立案庭直接確定開庭時間,確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四是建設行政審判司法大數據庫,專項研發行政案件司法大數據分析系統和跨區劃審判智能輔助系統,提供類案推送、檢索查詢等大數據支持,提升審判管理專業化水平。
第三,探索與地方黨委政府建立統一的跨區劃良性聯動機制。針對司法管轄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分離的實際,與地方黨委政府建立了包括聯動工作組織、信息共享互通、安全風險防范等統一工作聯動平臺,強化各方配合協作,形成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強大合力,確保案件集中管轄改革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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