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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觀題常見考點及答題模板!

2020-11-24 03:1417562人來源:瑞達法考

很多同學在作答主觀題時,最頭疼的就是心里懂這個知識點,但是不知道怎么表達出來,或者能寫出來,但是要么就是太啰嗦,要么就是不是法言法語,本文整理了刑法中常見考點的作答模板,考試時直接套用!答案既簡潔,又能答到點子上!

另外注意,答案都是由兩個部分構成:結論+理由,先寫結論,理由部分可以簡寫,結論正確,理由不是那么完美,也可以拿滿分,但是結論錯誤,理由再詳細也不得分。

使用說明:套用時將甲、乙換名,將行為換成具體案情

1、不作為犯

甲因為自己的先前行為,創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觀危險,因此具有作為義務,甲能夠作為而不作為,成立不作為犯罪。

2、因果關系

(1)介入因素類型

雖然甲的前行為具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高度危險性,但是介入了乙的行為,乙的行為屬于異常的介入因素,后行為單獨導致了危險結果的發生,故應該將結果歸屬于介入行為,甲的前行為和結果直接沒有因果關系。

(2)特殊體質問題

乙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為時已經存在的特定條件,因此可以認為甲的傷害行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系。

注意:因果關系的成立并不代表犯罪的成立,在肯定因果關系成立的基礎上,一定要考察是否符合犯罪構成的其他要件:主要是故意或者過失。

3、正當防衛

(1)一般正當防衛

乙的行為屬于具有緊迫危險性的法益侵害行為,甲的行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正當防衛

(2)特殊正當防衛

乙的(行兇、殺人、強奸、搶劫、綁架)行為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乙死亡的,也不屬于防衛過當。

4、故意犯罪,過失犯罪

甲明知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依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甲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過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危害結果。

5、事實認識錯誤問題

(1)對象錯誤

甲的行為屬于對象錯誤,無論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甲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打擊錯誤

甲的行為屬于打擊錯誤,根據具體符合說,由于客觀事實和行為人主觀認識沒有形成具體的一致,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具體法定符合說,甲客觀上的殺人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主觀上也是殺人的故意,二者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附:判斷對象錯誤和打擊錯誤,就看犯罪現場有幾個人,一個人就是對象錯誤,兩人為打擊錯誤(因為只有一個人無法形成打擊的偏差)

6、犯罪未遂

甲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對于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犯罪中止

甲自動放棄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結果,應當免除處罰;甲自動放棄犯罪,但是造成了損害結果,應當減輕處罰。

8、共同犯罪

(1)共同正犯

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的行為均對構成要件的實現起到了重要或者關鍵作用,屬于共同正犯,實行“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甲、乙要對共同的實行行為所導致的全部結果承擔正犯的責任。

(2)間接正犯

甲利用強制手段或者欺騙手段直接支配實施者,從而直接支配了構要件的實現,屬于間接正犯。

(3)教唆犯

甲的教唆行為使他人產生實施違法行為的意思,甲屬于教唆犯。

(4)幫助犯

甲的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起到了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幫助,甲屬于幫助犯。

注意:間接正犯和教唆犯屬于程度的區別,間接正犯完全支配行為人,教唆犯中被教唆者仍有自由意志。

(5)片面共犯

甲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但是乙并沒有認識到,甲屬于片面共犯。

(6)承繼的共犯

甲在前行為人已經實施一部分正犯行為之后以共同實施的意思參與犯罪,屬于承繼的共犯。

附:詐騙、敲詐勒索、搶劫罪(包含事后搶劫)中,前行為人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暴力、脅迫行為之后,明知真相的后行為人參與取財的,成立詐騙、敲詐勒索、搶劫罪。

(7)共犯的脫離

甲的行為消除了該行為對犯罪結果的促進作用,先前行為和結果之不具有因果性,屬于共犯的脫離。

9、刑罰部分

(1)自首

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成立自首。

注意:形跡可疑被盤問后主動交代的成立自首。

(2) 立功

甲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從寬處理。

10、盜竊罪:甲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竊了他人的財物,成立盜竊罪

11、侵占罪:甲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產生于占有財物之后,構成侵占罪。

12、詐騙罪:甲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虛構事實讓他人陷入認識錯誤獲取財物。

附:調換二維碼案存在三種觀點:

(1)如果認為顧客遭受財物損失,顧客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了本應超市的款項并最終失去該款項,構成詐騙罪。

(2)如果認為超市遭受財物損失(盜竊超市應得賬款),構成盜竊罪。

(3)顧客被騙,但是沒有財產損失,不是被害人,但是顧客因為錯誤的二維碼而陷入認識錯誤,處分了本應付給超市的財物,處于可以處分超市財產的地位,超市是被害人,屬于三角詐騙(命題人觀點)。

13、搶劫罪:

(1)入戶搶劫:甲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行為,客觀上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同時有入戶情節,屬于入戶搶劫情形。

(2)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殺害被害人再奪取財物的,成立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

(3)甲搶劫完成后,為滅口而殺害他人的,成立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14、非法拘禁罪

(1)甲主觀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觀上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導致死亡結果,非法拘禁行為和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所以屬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結果加重犯)。

(2)甲在非法拘禁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這種暴力超出了非法拘禁的暴力程度,對死亡結果存在過失,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法律擬制)。

(3)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另起殺人故意,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15、綁架罪

(1)甲主觀上有勒索的故意,客觀上綁架行為本身導致死亡結果,綁架行為和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成立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區別于非法拘禁,因為綁架罪沒有規定結果加重犯)。

(2)甲在綁架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這種暴力超出了綁架的暴力程度,對死亡結果存在過失,成立綁架傷害被綁架人,致人死亡的結合犯(與非法拘禁相區別,綁架罪不存在法律擬制)。

(3)甲主觀上有勒索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綁架行為,且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屬于綁架殺害被綁架人。(法律規定的結合犯,否則也應該數罪并罰)。

16、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主觀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觀上爭奪方向盤的行為危及了公共安全。故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7、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甲拒絕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防控措施,有引起新冠肺炎傳播的嚴重危險,但對此具體危險并無故意,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甲明知其行為有引起新冠肺炎傳播的嚴重危險,但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8、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

(1)甲客觀上騙取了銀行貸款,但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構成騙取貸款罪。

(2)甲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騙取銀行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

注意一:如果甲和銀行主管人員串通,甲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者貸款詐騙罪;構成銀行主管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幫助犯。

注意二:甲盜竊乙的手機,冒用乙的信息資料,利用借唄借款,成立盜竊罪(盜竊手機)和貸款詐騙罪數罪并罰。

19、信用卡詐騙罪

(1)甲盜竊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盜竊罪。

(2)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構成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

注意:此處要求甲是合法持卡人,如果甲盜用乙的身份證,騙領信用卡并透支的,屬于“使用以虛假的身份騙領的信用卡”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

(3)甲(拾得、騙取)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0、貪污罪:甲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侵占了公共財物

21、受賄罪:

(1)甲主觀上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進行了權錢交易,構成受賄罪

(2)甲利用了職權和地位的便利聯系,利用了他人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成立斡旋受賄,構成受賄罪。(不要求他人承諾)。

(3)甲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利用乙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要求乙至少承諾)。如果乙明知甲利用影響力受賄,甲構成受賄罪,乙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受賄罪想象競合。

22、徇私枉法罪:甲系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中枉法裁判,構成徇私枉法罪。同時收受賄賂,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從一重罪論處。

刑法主觀題觀點展示合集

目錄

一、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屬于量刑規則還是加重構成要件?

二、故意犯罪能否成為不作為犯罪中作為義務的來源?

三、對于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實施正當防衛?

四、偶然防衛行為如何處理?

五、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之對象錯誤

六、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之打擊錯誤

七、死者財物的占有歸屬問題

八、盜竊罪的成立是否要求秘密竊取?

九、對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與“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十、如何判斷詐騙罪中受騙者的處分意識?

一、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屬于量刑規則還是加重構成要件?

典型案例:假定盜竊罪的數額較大、巨大與特別巨大的起點分別為1000元、6萬元與30萬元,甲潛入某博物館、意圖竊取價值40萬元的一幅畫,雖然已經著手,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觀點一:數量(特別)巨大屬于加重的構成要件,故甲屬于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未遂。

觀點二(命題人觀點):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屬于量刑規則,本案中,甲屬于普通的盜竊未遂。情節嚴重、數額巨大、首要分子、多次(或者對多人實施)、犯罪行為孳生之物數量(數額)巨大、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雖然是表明違法性加重的要素,但并不屬于表明違法行為類型的特征。例如,盜竊他人2000元人民幣、盜竊他人5萬元人民幣、盜竊他人50萬元人民幣的行為類型或特征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違法程度。

注意:盜竊罪的數額較大仍屬于構成要件要素,如果普通盜竊罪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不構成犯罪的,考試時,注意數額較大還是數額巨大!數額較大是不存在觀點爭議的。

二、故意犯罪能否成為不作為犯罪中作為義務的來源?

典型案例:甲以殺人故意將被害人乙砍成重傷,隨后,甲看到了乙躺在血泊之中的痛苦表情,頓生悔意,打算立即叫救護車。此時,無關的過路人丙卻極力勸阻甲,唆使其放棄救助念頭,乙因失血過多而死亡。如何評價丙的行為?

觀點一:否認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以成為作為義務的來源。那么就意味著丙不可能成立犯罪。因為不真正不作為犯實質上是身份犯,丙并不負有作為義務,不可能成立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正犯。

觀點二:承認故意犯罪可以成為作為義務來源。只有認定甲的故意殺人行為引起了救助義務,其后來的不作為也屬于殺人行為,才能認定丙教唆甲實施了不作為犯罪,進而成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三、對于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實施正當防衛?

典型案例:甲為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對乙實施砍殺行為,乙反擊將甲打成重傷,乙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

觀點一:乙不屬于正當防衛。我國刑法規定對“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傳統的犯罪論體系采取了主觀的違法性論,導致不法侵害只能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在故意或過失心理支配下實施的不法侵害。甲屬于精神病人,沒有責任能力,則甲的行為不屬于不法侵害。

觀點二(命題人觀點):乙屬于正當防衛。采取客觀的違法性論,認為未達到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的法益侵害行為同樣屬于不法侵害,應當允許對其進行正當防衛。

四、偶然防衛行為如何處理?

典型案例:甲故意槍擊乙時,乙剛好在持槍瞄準丙實施故意殺人行為,但甲對乙的行為一無所知,甲將乙槍殺,阻止了乙的不法侵害行為,甲是否構成犯罪?

觀點一:行為無價值的既遂說。正當防衛的成立要求防衛意識,偶然防衛缺乏防衛意識,并且造成了侵害結果,因此成立犯罪既遂。

觀點二:行為無價值的未遂說。正當防衛的成立要求防衛意識,偶然防衛造成了正當結果,缺乏結果無價值,但存在行為無價值,因而犯罪未遂。

觀點三(命題人觀點):結果無價值的無罪說。正當防衛的成立不要求防衛意識,偶然防衛成立正當防衛。

五、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之對象錯誤

典型案例:丙本欲殺甲,黑夜里誤將乙當做甲予以殺害,丙的行為如何評價?

觀點一: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的甲或者特定的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且客觀上又殺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觀點二:具體符合說認為,這種對象錯誤并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為在行為的當時,行為人想殺的是“那個人”,且事實上也殺了“那個人”,因而屬于具體的符合,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所以,就這種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完全相同。

六、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之打擊錯誤

典型案例:丙舉槍射擊甲,但因沒有瞄準而擊中了乙,導致乙死亡。丙的行為如何評價?

觀點一:根據具體符合說,對上例只能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因為具體符合說主張,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結果)具體地相符合,才對結果承擔故意責任,本案中,丙的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并沒有具體的符合,因此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觀點二:根據法定符合說,在故意致人死亡存在方法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客觀上的殺 人行為導致了他人死亡,主觀上也具有殺人故意,二者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顯然,法定符合說重視法益的性質,但并不重視法益主體的區別。

七、死者財物的占有歸屬問題

典型案例:甲出于殺人目的殺害乙后,產生非法占有乙財物的意思,如何評價甲取得乙財物的的行為?

觀點一:死者占有肯定說,肯定死者的占有,對上述行為認定為盜竊罪。但是,既然財物的占有者已經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觀上繼續支配財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財物的意思。另一方面,盜竊行為必須是違反被害人意志的行為,既然對方已經死亡,就不存在違反其意志的問題。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問。

觀點二(命題人觀點):將遺忘物作規范意義的解釋,將死者身上或者身邊的財物歸入“遺忘物”,從而將上述行為認定為侵占罪。

八、盜竊罪的成立是否要求秘密竊取?

典型案例:甲進入乙住宅后,明知臥床不起的乙盯著自己,但依然搬走他人的電視機。甲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觀點一:盜竊是指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故甲不成立盜竊罪,可能成立搶奪罪,但是甲明顯沒有實施搶奪行為,竊取行為沒有導致乙傷亡的可能性。

觀點二(命題人觀點):盜竊行為不要求秘密性,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九、對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與“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典型案例:

1、甲交通肇事后沒有走開,等待交警的到來但是沒有實施救助。

2、甲超速駕駛導致一人重傷,逃離現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觀點一:按照司法解釋的觀點,“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情形的成立要求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條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該加重情節的成立不要求交通肇事行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既遂。

觀點二(命題人觀點):刑法理論有觀點認為:應當以不救助被害人(不作為)為核心理解和認定“逃逸”與“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只要交通肇事后存在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行為人不救助的就屬于逃逸。加重情節的成立要求交通肇事行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既遂。

附: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條件:

一死or三重傷or三十萬——負主要責任;

三死——負同等責任;

一重傷+酒駕/毒駕/無證駕/嚴重超載/問題車(無牌、報廢、車況不良)/逃逸——負主要責任。

十、如何判斷詐騙罪中受騙者的處分意識?

1、在受騙者沒有認識到財產的真實價值(價格)但認識到處分了該財產時,應認為具有處分意識。例如,甲在某商場購物時,將便宜照相機的價格條形碼與貴重照相機的價格條形碼予以更換,使店員將貴重照相機以便宜照相機的價格“出售”給甲。店員客觀上處分了照相機,但他沒有意識到所處分的是貴重照相機,應認定具有處分意識。

2、在受騙者沒有認識到財產(或財物)的數量但認識到處分了一定的財產時,也宜認定為具有處分意識。例如,乙將一個照相機包裝盒里的泡沫取出,使一個包裝盒里裝人兩個照相機,然后拿著裝有兩個照相機的一個包裝盒付款,店員以為包裝盒里只裝有一個照相機,僅收取了一個照相機的貨款。店員認識到自己將包裝盒里的“財物”處分給了乙,也具有處分意識。

3、在受騙者沒有意識到財產的種類而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時,不宜認定具有處分意識。例如,丙在某商場購物時,偷偷地從一箱方便 面中取出幾袋方便面,并將一個照相機放在方便面箱子里,然后拿著方便面箱子付款,店員沒有發現方便面箱子里的照相機,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貨款。店員雖然認識到自己將方便面箱子里面的“財物”處分給了乙,但沒有認識到處分方便面之外的照相機,應當認為店員沒有處分照相機的意識,丙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4、在受騙者沒有認識到財產的性質而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時,也不宜認定具有處分意識。丁發現被害人的一本名為《詐騙罪探究》的書中夾有一張清代郵票,便討要該書,被害人在沒有意識到該書中 夾有貴重郵票的情況下,將書送給丁,丁將其中的郵票據為己有。被害人客觀上也有處分郵票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處分郵票的意識。丁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丁實際上是以要書為名掩蓋盜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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