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將1臺挖掘機出租給乙公司,為擔保乙公司依約支付租金,丙公司擔任保證人,丁公司以機器設備設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萬元租金時,經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頭同意,將6萬元租金債務轉讓給戊公司。之后,乙公司為現金周轉將挖掘機分別以45萬元和50萬元的價格先后出賣給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沒有依約交付挖掘機。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將挖掘機以48萬元的價格出賣給王某,約定由乙公司直接將挖掘機交付給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萬元,尾款28萬元待收到挖掘機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機便死亡。王某臨終立遺囑,其遺產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繼承,遺囑還指定小王為遺囑執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遺產由小王保管,沒有進行遺產分割。在此期間,小王將挖掘機出賣給方某,沒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題型】案例分析題
【法別】民法
【考點】無權處分、混合擔保
【來源】模擬題
【總分值】9分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597條第一款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392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第391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697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關于乙公司與丙公司、丁公司簽訂挖掘機買賣合同是否有效?(3分)
(2)在乙公司將6萬元租金債務轉讓給戊公司之前,甲公司可以如何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擔擔保責任?(3分)
(3)在乙公司將6萬元租金債務轉讓給戊公司之后,針對轉移的6萬元丙丁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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