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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法考行政法主觀題題目及解析(徐方方版)

2023-10-20 10:2211385人來源:瑞達法考

【案情】

2022年11月25日,縣政府作出《縣政府關于某小區改造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內容如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決定對某小區范圍內房屋實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門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縣政府組建的某小區改造工程指揮部(以下簡稱改造工程 指揮部)。簽約期限為45天,搬遷期限為30日,具體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公告;附件為《征收補償方案》,上述內容在當地報紙上刊載公布。

孫某位于某小區的房屋被納入房屋征收范圍,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測量 房屋為120平方米,以此時的市場房價計算,確定補償30萬,孫某經多次協商未與房屋征收 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也未明確同意將涉案房屋騰空并交付拆除。孫某沒來得及搬遷,改造工程指揮部作出了強制拆除決定書,受改造工程指揮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將涉案房屋直接強制拆除,未保全屋內物品,未登記記錄。對孫某房屋物品造成了損失,孫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并賠償被拆除房屋損失50萬,屋內財物損失5萬元,過渡期間租房補貼2萬元。

材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8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5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26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27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28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29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請回答下面問題:

1.《房屋征收決定》是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2.王某對強制拆除不服提起訴訟,被告應當如何確定?

3.指揮部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中的協議是什么性質?為什么?提起的是哪種訴訟種類?

5.本案就室內物品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6.對于王某提出的房屋價格的賠償數額,法院是否應當支持?

【參考答案與解析】

1.是具體行政行為。

首先,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外實施管理中,就特定事項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能夠建立、變更、消滅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系的一次性處理行為。

其次,本案中,縣政府作出的《關于某小區改造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是因舊城區改建需要,決定對某小區范圍內房屋實行征收,針對的是某小區業主這一特定的對象,房屋征收屬于行政征收,是強制處分當事人房屋所有權的一次性處理,具有法律性和處分性。

可見,該行為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2.被告應為縣政府。

首先,因為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已經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當事人不服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其次,本案中,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是縣政府組建的某小區改造工程指揮部,本應當以其為被告,但是該指揮部卻屬于縣政府組建的臨時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能成為訴訟被告,故本案應當視為縣政府委托改造工程指揮部實施了該行政行為,應以組建該指揮部的行政機關即縣政府為被告。

注意:有部分考生錯誤的認為被告是縣住建局,一方面可能是對題后附錄法條的錯誤影響;另一方面是對2023考季大綱新增最高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不到位。本案中縣政府確定房屋征收部門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為縣政府組建的改造工程指揮部,改造工程指揮部作出了強制拆除決定書,并實施了強制拆除。根據“有章看章,沒章告征收部門”的規定,可見,按照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在未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時才會直接起訴房屋征收部門。在本案這種作出了強制拆除決定書的情況下,就應當以在決定書上署名蓋章的機關為被告。從而引出下一個考點,臨時組建機構的“假授權真委托”。指揮部屬于縣政府組建的臨時機構,視為縣政府委托了指揮部實施強制拆除,應以縣政府為被告。

3.不合法。

(1)主體不合法。根據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應當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是行政機關直接強制拆除。

(2)程序不合法。首先,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本案未簽補償協議,未補償,未搬遷,未騰空,直接實施強制拆除。其次,強制拆除時,依法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清點造冊,妥善保管,及時轉交財物。本案中未保全屋內物品,未登記記錄。

(考生即使沒有全面回答,只要能找出其中2到3點即可。)

4.(1)屬于行政協議。

首先,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其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是行政機關未了舊城改造等公共利益,與小區業主協商一致,約定了征收補償的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典型的行政協議。

(2)提起的訴訟應為行政訴訟。因為這是基于行政協議引發的爭議提起的訴訟,屬于行政爭議案件,故為行政訴訟。

注意:有部分考生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的第二款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所誤導,認為答案是提起民事訴訟。這是審題不清以及對知識點的不熟悉而導致的。本題第一問是法條中提到的補償協議什么性質?正確答案是行政協議。重點在于第二問,“提起的是哪種訴訟種類?”命題者問題設計和考查角度是在第一問確認該協議屬于行政協議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訴訟法和最高院《行政協議案件規定》的規定,房屋征收和補償協議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當事人提起的是行政訴訟。有的考生誤認為命題人考查的是上述第25條的第二款規定的雙方都可以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所以得出結論是提起民事訴訟。甚至會得出結論,認為該協議是民事協議。其實,如果考生能夠理解我在講解行政協議案件時一直強調的“一個前提,兩條訴訟”以及“同一個酒瓶,既能裝白酒也能裝紅酒”的比喻,正確答對這道題就不成問題。

5.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首先,因為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被訴的行政行為造成其合法權益損害提供證據。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其次,本案中,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將涉案房屋直接強制拆除,未保全屋內物品,未登記記錄,此屬于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6.法院應當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市場行情價來支持賠償數額。

根據法律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本案中孫某請求的是房屋損失屬于直接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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