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將公務用槍出租、出借給他人的,即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既然如此,如果將公務用槍贈予他人的,更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此為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
2、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如果將槍支出售給他人的,則成立非法買賣槍支罪。
3、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買賣身份證件罪這三個罪名的“買賣”,都應作擴大解釋:只要有買或者賣一行為,即屬于這里的買賣。而且,買賣無須具有營利目的,但必須是有償提供。
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偽造”,應擴大解釋為包括變造在內。
5、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這里的“偽造”,也應擴大解釋為包括變造在內。
6、走私淫穢物品罪的目的,要么是謀利,要么是傳播。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即可成立該罪的既遂。
7、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被組織人是被強迫的,故該罪可以包容非法拘禁罪。但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被運送人則是自愿的,故該罪不存在非法拘禁的問題。
8、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容留”二字,核心特征在于將自己支配的場所提供給他人用于吸毒。故將自己住宿的賓館提供給他人用于吸毒、專門為吸毒者開一間賓館房間用于吸毒,都屬于容留他人吸毒。
9、雖然購買毒品的行為并非犯罪,但如果為了出售而購買毒品,則是販賣毒品罪的預備行為。如果從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手里購買毒品,則成立走私毒品罪。
10、包庇罪的核心特征在于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比窩藏罪的行為方式更深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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