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米老師 答:
同學你好,在民法中,甲乙丙丁四人對餐廳餐費支付義務并非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每人承擔200元。依據《民法典》第178條第3款“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及第518條第2款“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因四人未約定負連帶責任,且現行法亦未規定四人負連帶責任,所以應認定為按份責任。又因四人未約定各自份額,根據《民法典》第517條第2款,四人份額均等,各承擔200元。 綜上,甲乙丙丁對餐費按份承擔責任,而非連帶或不真正連帶責任。
2026-04-23 17:49